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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风普法|offer和劳动合同上的薪资不一致时怎么办?案 情 简 介 2021年6月8日李先生到某教育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讲师岗位。在面试结束后,面试人员和李先生通过微信洽商了工资待遇,允诺给予李先生试用期9500元,转正10500元的工资,并催促李先生尽快办理入职手续。 李先生于6月15日向原单位提了离职申请,6月17日收到了该公司发送的入职邀请函后却大吃一惊,入职邀请函上工资待遇写的是试用期7200元,转正9000元。李先生多次积极与公司沟通,公司人事表示现在转正后只能给到9000元。因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先生最终放弃入职教育公司。 李先生既丢了原工作,又未能入职新单位,于是将教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仲 裁 结 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势必给李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赔偿,酌情判决教育公司赔偿李先生工资损失9000元。判决后教育公司不服,认为不足以证明承诺转正工资10500元的人是教育公司员工,不应赔偿李先生损失,故而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法官当庭根据微信证据上载明的微信号添加好友验证,证明了李先生说法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在面试后协商待遇时已经与李先生达成了一致,又在李先生入职前反悔,其行为违背了《民法典》总则中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案 例 分 析 教育公司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教育公司应当赔偿李先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