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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外卖骑手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



案 情 简 介


2022年4月17日,章某通过面试应聘至A县某餐饮网络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工作地点在A县,该餐饮网络公司在B外卖平台将章某注册为外卖骑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为4元每单,按月结算,但由位于C市的某公司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代发。其间,该餐饮网络公司通过外卖骑手软件对章某和其他外卖骑手进行排班,并指定配送区域、提供职业培训、安排休息休假事宜,还通过微信工作群对他们进行统一管理。


2022年5月24日,章某在外卖配送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餐饮网络公司拒绝承认章某是其员工,认为其是C市公司员工,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致使章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章某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该餐饮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 裁 结 果


仲裁委裁决章某与该餐饮网络公司自2022年4月1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 件 分 析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章某与餐饮网络公司均为适格主体,章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亦属于该餐饮网络公司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故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餐饮网络公司是否对章某的外卖配送行为实施了管理。


仲裁庭审理查明,章某的工作由餐饮网络公司安排,其配送区域由餐饮网络公司指定,其接受餐饮网络公司的劳动管理与约束,餐饮网络公司根据工作要求对章某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章某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虽然章某的劳动报酬由C市公司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代发,但无证据证明章某系C市公司所聘,C市公司亦从未对章某的工作进行管理。因此,章某实际上与餐饮网络公司存在财产依附、人身从属关系,故应当认定章某与餐饮网络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叶海斌 安徽省太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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