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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法调岗的6个规则

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而言,是劳动合同当中最为核心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工作岗位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而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在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一经双方签订,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参照遵守。

【案例分析】

王某于2022年1月入职了一家企业,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地点为A市,岗位为行政后勤,主要负责公司预算管理等其他辅助工作。双方还约定:“根据生产需要,对王某的岗位和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2022年9月,根据生产需要,平衡各地工作压力,该企业将地方预算工作全部转到总部管理。因此,王某将预算工作与总部完成交接,该企业与王某协商将其安排到A市其他区从事人事岗位工作,被王某拒绝。

9月底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调回原工作地点,原岗位工作。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而言,是劳动合同当中最为核心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工作岗位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而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在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一经双方签订,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参照遵守。

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 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 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 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 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 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的岗位;

  6. 工作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本案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王某岗位为行政后勤,该岗位不属于固定或专业岗位;对其提出的调整需要对王某也不具有针对性。最后,王某调整后的工作地也处于交通便利的城区,上班时间虽有所增加,但不足以认定对其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故依法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属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支持用人单位对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不合理调整必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依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补偿工资差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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