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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都遇到同类用工难题员工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保,希望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双方签署书面协议长期履行。可一旦劳资产生矛盾,员工会直接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 N。很多 HR 心存疑问: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明确,放弃社保约定无效,是不是意味着企业一定会败诉?最新广州中院判例给出重要裁判参考。01案号:(2026)粤 01 民终 12754 号陈某自 2015 年 4 月入职广州某贸易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予购买社会保险,双方多年按该约定履行。2025 年 1 月,陈某未提前与公司沟通社保补缴事宜,直接提出离职,以公司未依法参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金 67278.75 元。一审裁判观点陈某未能举证证明,离职前曾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且公司明确拒绝整改。缺少前置催告环节,一审驳回全部补偿金诉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核心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劳动者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该解释未设置劳动者需先行通知或催促补缴的前置程序。公司不购买社保是根本性违法,无论陈某某是否催告其补缴都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二审判决法院裁判核心逻辑:双方长期书面约定不予参保,劳动者事后反悔主张经济补偿,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合理期限完成社保补缴整改;陈某在职期间从未催告公司办理社保补缴,在没有任何沟通记录的情况下直接离职提起仲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突袭式维权,直接主张被迫解除索要补偿金,不符合合理维权路径,诉求不予支持。02重点法律边界拆解(企业重点掌握) 用工取舍提示:若员工坚持折现,务必固化证据依法参保是法定强制义务。一旦被员工投诉、税务稽查,企业仍面临社保补缴、滞纳金责任。实务很多企业面临员工主动提出社保折现、不愿参保的现实情况:✅ 有书面弃保约定、员工书面申请、社保补贴发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仲裁、法院证明,未参保源于员工主动诉求。适用广东裁判规则:员工想要主张经济补偿金,必须先行催告补缴;未催告直接离职仲裁,企业拥有有力抗辩依据(本案即是典型)。❌ 完全不签署任何书面文件、无聊天记录留存:一旦发生纠纷,企业难以举证 “系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司法层面更容易认定未参保属于企业单方过错,失去本案同类抗辩空间,员工直接离职主张补偿金,企业败诉风险显著提高。重要提醒:书面材料只能用于应对经济补偿金仲裁,不能免除社保补缴、滞纳金义务。如员工坚持要求社保折现,务必完善完整证据链留存完整沟通记录:微信聊天、书面申请,明确是员工主动提出放弃参保;工资条单独列明社保补贴发放明细,尽量做到员工按月确认;文件中明确:员工后续提出参保要求,企业配合办理;企业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有权依法追回。两大法律后果不能混为一谈:补缴义务≠必然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管理者容易混淆:✅ 补缴社保:强制性义务,只要存在未参保事实,无论员工是否自愿,企业依法需要补缴;⚠️ 经济补偿金 N:广东地区裁判口径统一参考粤高法座谈会纪要精神。员工主动放弃社保,事后想要取得补偿金,必须先行催告企业补缴,给予合理整改期限;企业拒不配合,员工再行使被迫解除权,仲裁、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补偿。员工未进行任何催告直接离职仲裁,属于投机维权,企业拥有较大抗辩空间。本案裁判观点适用于广东地区,全国各省裁判口径不完全统一。外省企业不可直接照搬本案抗辩思路,需要结合当地高院、仲裁委指导意见应对同类争议。同风智力选择同风 用工无忧END
不少企业都遇到同类用工难题
员工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保,希望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双方签署书面协议长期履行。可一旦劳资产生矛盾,员工会直接以单位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 N。很多 HR 心存疑问: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明确,放弃社保约定无效,是不是意味着企业一定会败诉?最新广州中院判例给出重要裁判参考。
01
案号:(2026)粤 01 民终 12754 号
陈某自 2015 年 4 月入职广州某贸易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予购买社会保险,双方多年按该约定履行。2025 年 1 月,陈某未提前与公司沟通社保补缴事宜,直接提出离职,以公司未依法参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金 67278.75 元。
一审裁判观点
陈某未能举证证明,离职前曾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且公司明确拒绝整改。缺少前置催告环节,一审驳回全部补偿金诉求。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核心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约定不缴纳社保无效,劳动者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该解释未设置劳动者需先行通知或催促补缴的前置程序。
公司不购买社保是根本性违法,无论陈某某是否催告其补缴都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
法院裁判核心逻辑:
双方长期书面约定不予参保,劳动者事后反悔主张经济补偿,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合理期限完成社保补缴整改;
陈某在职期间从未催告公司办理社保补缴,在没有任何沟通记录的情况下直接离职提起仲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突袭式维权,直接主张被迫解除索要补偿金,不符合合理维权路径,诉求不予支持。
02
重点法律边界拆解(企业重点掌握)
用工取舍提示:若员工坚持折现,务必固化证据
依法参保是法定强制义务。一旦被员工投诉、税务稽查,企业仍面临社保补缴、滞纳金责任。
实务很多企业面临员工主动提出社保折现、不愿参保的现实情况:
✅ 有书面弃保约定、员工书面申请、社保补贴发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仲裁、法院证明,未参保源于员工主动诉求。适用广东裁判规则:员工想要主张经济补偿金,必须先行催告补缴;未催告直接离职仲裁,企业拥有有力抗辩依据(本案即是典型)。
❌ 完全不签署任何书面文件、无聊天记录留存:一旦发生纠纷,企业难以举证 “系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司法层面更容易认定未参保属于企业单方过错,失去本案同类抗辩空间,员工直接离职主张补偿金,企业败诉风险显著提高。
重要提醒:书面材料只能用于应对经济补偿金仲裁,不能免除社保补缴、滞纳金义务。
如员工坚持要求社保折现,务必完善完整证据链
留存完整沟通记录:微信聊天、书面申请,明确是员工主动提出放弃参保;
工资条单独列明社保补贴发放明细,尽量做到员工按月确认;
文件中明确:员工后续提出参保要求,企业配合办理;企业已经发放的社保补贴,有权依法追回。
两大法律后果不能混为一谈:补缴义务≠必然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管理者容易混淆:
✅ 补缴社保:强制性义务,只要存在未参保事实,无论员工是否自愿,企业依法需要补缴;
⚠️ 经济补偿金 N:广东地区裁判口径统一参考粤高法座谈会纪要精神。员工主动放弃社保,事后想要取得补偿金,必须先行催告企业补缴,给予合理整改期限;企业拒不配合,员工再行使被迫解除权,仲裁、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补偿。
员工未进行任何催告直接离职仲裁,属于投机维权,企业拥有较大抗辩空间。
本案裁判观点适用于广东地区,全国各省裁判口径不完全统一。外省企业不可直接照搬本案抗辩思路,需要结合当地高院、仲裁委指导意见应对同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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