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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打工人受伤,单位未及时报工伤要自担 5 万!法院明确了

超龄打工人受伤,单位未及时报工伤要自担 5 万!法院明确了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银发” 劳动者选择继续留在职场。但他们的工伤权益如何保障?单位是否需要像对待普通劳动者一样,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近日,苏州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件回顾:56 岁导购受伤,单位迟报工伤引纠纷

56 岁的颜某,与浙江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社保则由苏州某人力公司缴纳。2024 年 1 月,颜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可直到 2024 年 7 月,人力公司才为她申报工伤。
一个月后,颜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社保基金支付了 4 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商业保险也理赔了 7 万余元。但颜某受伤后住院 7 天花费的 5 万余元医疗费,却因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无法从社保基金报销。
颜某多次与人力公司、外服公司协商无果,申请劳动仲裁却未获支持,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单位未按时报工伤,5 万医疗费自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颜某已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苏州某人力公司作为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赔偿颜某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声称颜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已获得商业保险理赔,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费。
苏州中院二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作出判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人力公司未在 30 天内为颜某申报工伤,也未申请延长,所以这段时间内颜某的医疗费,理应由人力公司承担。同时,法院明确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两种保险法律关系不同,人力公司要求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商业保险理赔款,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力公司需支付颜某 5 万余元医疗费差额。

法官说法:超龄劳动者参保期间,享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当前,老龄化对劳动力市场影响较大。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法官强调,本案的裁判意义重大: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必须在申请期限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确保超龄劳动者享有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起案件为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无论员工是否超龄,只要参保,单位就需严格遵守工伤申报规定,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否则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对于超龄劳动者而言,若遇到类似情况,也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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