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已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专项附加扣除作为税前扣除项,对纳税人缴纳个税的金额有着直接的影响。和去年不同的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已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了7项。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4.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之后就该证书进行的继续教育培训,不能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四、大病医疗
◆ 扣除标准
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扣除主体
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注意事项
1. 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 纳税人应当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3. 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大病医疗相关数额。
4. 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子女不可以扣除,可以由父母本人享受扣除。
五、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 扣除主体及扣除方式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 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既有住房贷款,又有住房租金的:
① 住房在主要工作城市,只能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② 住房不在主要工作城市,住房贷款和住房租金可以选择其一扣除。
2.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3. 更换租赁住房,需要新增一项租房信息。注意确认上一项租房信息的截止月份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且上一个租房信息的截止月份需要和新的租房信息的起始月份错开。
七、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或公婆。
本人扣除,可以有三种分摊方式,任选其一: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 注意事项
1. 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 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 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
5. 赡养老人的扣除额度与赡养老人的人数无关,填一位或两位老人都是最多能扣除2000元/月。
6. 老人去世当年,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需要作废,明年不再填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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